|
|
訂閱社區雜志 |
國土資源部:黑黔陜試行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 |
(時間:2015-9-7 9:02:41) |
國土資源部9月1日發布通知稱,為進一步加強煤炭礦業權宏觀調控,轉變管理職能,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決定在黑龍江省、貴州省、陜西省進行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 通知明確,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關于取消“礦業權投放計劃審批”和“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省煤炭礦業權審批項目備案核準”的相關要求,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不再暫停受理新設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0號)關于“不再暫停受理新設煤炭探礦權申請”的相關要求,對143號文進行修改。通知印發后,143號文及《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1〕1099號)同時廢止。 原屬于部審批權限的,授權試點省份國土資源廳審批登記。部信息中心對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的試點省配號權限、配號流程等內容進行調整。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煤炭探礦權、采礦權的,由試點省份國土資源廳組織實施。 本通知下發前,在國土資源部登記發證的試點省份煤炭探礦權、采礦權項目,由試點省份國土資源廳辦理延續、保留、變更、轉讓、注銷審批登記。 試點期間,試點省份國土資源廳頒發煤炭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涉及應由部進行的儲量評審、儲量登記、礦業權評估、礦業權價款處置、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等審批(備案)要件,授權試點省份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批(備案);涉及應由其他主管部門審批的要件,仍按其他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試點省份國土資源廳應按照規定嚴格要件審查,不得降低審批要件標準,對原需要委托評審或咨詢論證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儲量評審、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等,仍按原渠道委托評審或咨詢論證。 試點省份國土資源廳應將大型及以上規模的儲量評審備案情況按每半年報部。部相關司局要加強業務指導,確保煤炭礦業權審批工作質量,保證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試點工作要嚴格執行《關于加強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6號)關于煤層氣、煤炭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和儲量認定的規定。要統籌安排煤炭與煤層氣開發,優先保障煤炭工業發展,促進煤層氣產業發展。對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高于規定標準,設置煤炭采礦權時,根據煤炭開采布局和開采時序的安排,對近期不開采煤炭并經論證具備煤層氣地面開發條件的,以采氣為主,先設置煤層氣采礦權。對近期急需開采煤炭的,由申請人統一編制煤炭和煤層氣開發利用方案,進行井下先抽后采。 試點工作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確保國家權益的實現。 試點省份國土資源廳對部授權審批頒發的煤炭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不得再行向下授權。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關于煤炭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與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次通知為準。
|
|
|
|
推薦圖片 |
|
熱點文章 |
|
|